公會社團補助辦法

●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第十四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制定。

● 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十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刪除第五條。

本會所屬各社團申請本會補助,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高爾夫球隊、桌球隊、慢速壘球隊、羽球隊、登山社、 棋藝社、及其他依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審查通過設置之社團,上述社團會員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補助項目分為年度補助及活動補助兩種:

1.年度補助:各社團負責人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出年度活動計劃,送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審查通過後,視實際需要每年補助新台幣貳萬元以下。受補助社團應於該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提出年度支出報告陳報本會備查。

2.活動補助:各社團主動申請或受本會委託而舉辦活動,均應由其負責人於舉辦活動前兩個月,提出書面計劃並含預算書送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審查通過後,始予補助,補助最高不得逾十萬元。

3.各社團每年度活動補助以一次為限,其活動結束後十天內,應檢附活動開支憑據陳報本會核備。

各社團幹部應採無給職,不得藉故編列職員薪資。

刪除

本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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